遇到像欧盟这样的强势对手,美国不能不执行裁决
诉讼的结果都是美国在主要争议问题上败诉,但**后的执行却非常不尽人意。欧盟、日本和韩国是**活跃的起诉方,均多次起诉。对欧盟的起诉,美国拖延了一段时间之后,勉强履行了裁决。对韩国的起诉,**后是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。而对日本的起诉,美国“耍赖”,拒不执行。
比如,1999年11月,日本起诉美国对输美钢材违法反倾销,美国败诉。2001年11月,此案开始执行,美国先是提出需要“合理时间”,一年后又提出政府正在和国会沟通,而国会修改法令需要时间。不久,美国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这个“合理时间”需要再延长一年,获得批准。后来美国又两次在到期日之前申请延长这个“合理时间”,每次一年,均获得批准。直到2005年7月,美国国会也没有修改法令。**后,双方签订了一个谅解,日本保留对美国采取报复措施的权力,案件不了了之。
从技术上讲,2000年的几个案件源于美国的同一个反倾销反补贴措施,可以合并审理。起诉方都要求合并审理,但美国坚决不同意,要求分别审理分别裁决。2002年的几个案件也是源于同一个特保措施,美国依然坚持分别裁决,意在执行阶段对不同的起诉方采用不同的应对措施,把握主动。遇到像欧盟这样的强势对手,美国不能不执行裁决;遇到像韩国这样的战略伙伴,美国可以用外交手段让“小朋友”息诉;而遇到像日本这样的“刺头儿”,美国就“耍赖”,坚决不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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